体制机制创新是党的建设高质量的关键

----秒办留住高层次人才手续的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纵观人类发展历史,创新始终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的重要力量,也始终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在福建考察时他强调,要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创新作为一项国策,积极鼓励支持创新。

党的建设高质量离不开创新,创新是党的建设高质量的关键。河南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大量的高层次人才做支撑,但由于省内高等教育资源有限、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对不高等原因,高层次人员拥有量相对较少,有引进更多省外人才的需求。其中存在因用人手续办理慢而导致部分人员留不住的问题。目前在办理引进高层次人才手续中创新效果不够,没有抓住根本和关键,多沿袭以往习惯性思维或为强调管理而自我创设,服务大局、法治化、市场化、科学性、合理性的色彩和实质效果欠佳,值得深入研究。

企、事业单位是高层次人才施展才能的主战场。在办理留住高层次人才手续方面,企业更快捷,双方谈好权利义务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形成有效契约即可,切实让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事业单位不仅繁琐,而且有模糊认识。在不断推动优化环境提高效率进程中,则侧重于在现有体制机制内开通绿色通道、一站式办理、专人服务和设立专项人才编制等,没有触动体制机制障碍的根本和实质,效果有限。因种种原因,目前国内鲜有真正触及此类问题关键和根本的研究成果。

本文以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办理手续(以下简称“进人手续”)慢和存在的模糊认识等突出问题中的要素和关系为切入点,追根溯源、辨法析理,厘清内涵边界、论证相互关系,从理论和实践逻辑角度对如何创新以达到秒办留住高层次人才手续(以下称“秒办”)的目标进行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的研究,探索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努力追求推出有理论说服力、有实践指导意义、有决策参考价值的成果,以期填补这方面的研究空白。

一、中部崛起留住人才为什么这么难

(一) 河南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中原经济区、中部崛起、郑州航空港综合试验区、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河南自由贸易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等重大国家战略叠加,河南经济社会的发展面临重要的战略机遇“窗口期”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家有加快中部崛起的要求,人民有期盼,河南干群上下应该顺势而为、乘势而上。

(二) 河南发展缺少大量高层次人才

河南的发展需要大量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的支撑,而经济和高等教育发展的不充分使得高层次人才拥有量相对较少。在提高发展和收入水平吸引人的同时,一定要优化环境吸引住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的:事靠人为,事在人为。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清华大学副校长、著名科学家施一公20171123日在 “智汇郑州”人才政策发布会上讲到“河南最缺什么?缺各行各业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如果河南从现在开始,能够真正尊重人才、重视人才、吸引人才。5年后、10年后、20年后,河南一定发展更好”“河南从来不缺人才。关键是河南如何把人才吸引回来,聚集人才”。

(三) 须从根本上优化留人环境

省委王国生书记20191219日在全省加强机关党建工作会议上讲到:有的博士谈好了留河南,却因为手续办得慢而最终没有留下来,继而尖锐地批评指出在优化政务环境中某些部门存在“官帽子”、“权把子”、“钱袋子”等不良现象和弊端。其后果和影响,直接关系着河南形象和党的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高质量。在以事业、感情、待遇留人的前提下,应真正重视和尊重人才,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吸引、聚集和留住高层次人才。用法治化、市场化思维减少环节,从根本上缩短办事流程是关键,也是真正重视人才的体现,大道须至简。

(四) 抗疫中女护士带来的深层考问

武汉抗击疫情期间,一则视频播放了因长期疲惫而昏倒的一位女护士醒来后在回答人们问她有什么要求时说:以后能不能给她一个事业编制?这个发问令人深思:冒着生命危险的她内心渴求的到底是编制还是岗位?能不能给?为什么有这种认识?紧接着有了珠海、贵州、兰州、陕西等地的援鄂护士要求编制的报道。由此可见经常使用的“给个编制”、“我的编制”、“在编人员”等非法律概念给认知造成的混乱。其深层原因应是受单独办理“用编”、“入编”和把“入编”与否决定是否处理工资和社保关系等非法定职权和环节设置的影响。这些认知和行为降低着办事效率且完全可以被替代。遗憾的是,这些问题并没有引起重视,反而在强化。

二、从理论逻辑分析相关要素内涵及关系

目前进人手续办理程序主要是:1、用编需求申报和批复,2、用岗需求申报和同意,3、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双方同意后签订聘用合同,5、入编申报和批准,6、处理工资社保等衍生关系,7、申拨经费。对其中的要素概念及作用加以分析,对探寻手续办理慢的成因很重要。

(一)相关要素概念的内涵

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每一个法律概念都有其确切的法律意义和应用范围。”在工作中应当使用法律概念。

2“编制”的法律概念和角色。“本条例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由此可见,“编制”的实质是核定的某个单位关于人员和领导职数的两个数量总额,不直接具体到每一个人,仅体现单位人员规模的大小。核定的人员编制前有个“机构”,是对该机构而言的,所有权是该机构的,不是哪个人的,所以不能也给不了哪个人。而援鄂小护士要的恰恰是编制。

编制有刚性约束的属性,一次核准,长期稳定不变。编制是用来设置岗位的,岗位是用来聘人的,设置的岗位数量在编制限额内,已经充分体现、实现和完成了其刚性属性。其刚性约束的对象是对某个单位的岗位和人的数量总额限制,不是对具体哪个人的限制。不是一列动车组对列车挂多少车辆数额的编制(8辆或16辆),而是类似直快每节软卧车厢定员36名的数量限制;也不是一个坦克连对本连拥有坦克数量多少的编制(10辆),而是对每辆轻型坦克定员3名的数量限制。

乘客和坦克手不关心编制。关心的是具体的哪趟车几号车厢哪一个座位、关心的是在编号是几的坦克车的哪个战位。乘客和战士的流动性远大于编制的稳定性。所以名称、职责任务、任职条件等都不具备的编制自然无法充当人员聘用承载的主体,聘用的主体和承载的平台另有角色----岗位。

 3“缺编”为非法律且常常被与其本意相反理解的概念。其本意应为单位缺少编制、编制不够用,但常被人们解读、理解为有编制和岗位而缺人的空编事实。有编有岗缺人应表述为空编空岗,而不是所谓的“缺编”。

4.“在编人员”为非法律概念,没有确切的法律意义,通常泛指名字写在编制本上的人员。其中部分人员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性值得商榷和依法确认。

5“关系”的概念。主要指“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泛指原因条件。”

6“岗位”的法律概念和角色。“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由此可见,“岗位”不再只是一个数额,其实质是在编制的数额内,把编制本身所不具有的指向性标识量化到每一个有具体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薪酬标准的具体位置上,为聘用合适的人做准备。

岗位的所有权也是单位的,不是哪个人的,就像火车上卧铺位和座位都是也只能是列车的一样。但是,与编制的数额角色明显不同的是,岗位如同列车上具体的卧铺位和座位,是个人在单位的具体落脚点,是聘用人员的主体和平台载体。援鄂小护士嘴上说想要个编制,其真正想要的应该是让她本人能落坐的岗位,而不是需要单位操心的编制。

(二)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1编制与岗位的关系。在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⑸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岗位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岗位设置方案“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⑺岗位可申请变更,可以随着人员编制数的增减而增减。

2岗位与薪酬的关系。“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⑻岗位与薪酬关系十分密切、明确和重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体现出不同的岗位职责。

3人员与岗位的关系。岗位与人员的关系是直接和具体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是按岗招聘,应当“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事业单位在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应当“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⑽每一个人瞄准的是具体的哪一个岗位,每一个岗位选中的是某一个具体的人,人岗相适是人员与岗位之间最好的关系。而这种人岗相适的要求、结果和特征是编制这个数量所不可能具有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促进人岗相适。

4人员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即契约,它记载和体现着对签约双方权利义务、诚实守信的要求和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应当“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⑿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⒀由此可见,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彰显着单位与个人法定人事关系的建立。合同一经签订,是建立人事关系的唯一合法标志,就标志着高层次人才已经留下来了。该合同的状态,是单位与人员有无人事关系的法定标志和依据。也是办理工资、社保等衍生性关系的唯一前置条件,是不能为入编与否所替代、而完全应该替代入编的。

5人员与岗位工资的关系。聘用到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岗位的人员,执行不同岗位相对应的岗位工资。随着人员在不同类别、不同级别岗位上的流动,岗变薪变。

(三)相关概念之间是否有关系

1人员与财政有没有关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应根据该事业单位的供给方式,按规定由财政决定是否拨付经费。所以人员与财政关系密切。

2人员与编制有没有关系。人员与编制之间没有直接关系,有间接关系。这种间接关系指的是聘用到一个具体岗位上的具体人这一个数仅仅是该单位编制总量和岗位总量之一。是相对于一个人与一个岗位之间更加直接的紧密程度而言的。

3编制与合同有没有关系。编制与聘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有间接关系。这种间接关系是指签订一份聘用合同就标志着使用了一个岗位,就意味着间接使用了一名编制。

4编制与薪酬有没有关系。编制与薪酬没有关系。

5编制与财政有没有关系。无直接关系,有间接关系。用编设岗,按岗聘人,再按照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而不是编制工资制度进行收入分配,需要财政核定、核拨经费。

6编制与处理工资有没有关系。没有直接关系。处理工资关系的前置条件是合法的人事关系,而不是以入编是否为前提。把办理入编手续作为替代合法的人事关系来作为处理工资、社保等关系的依据,不具合法性。

把这些搞清楚,才能清楚慢在哪里,才能更好地回应小护士要编制的深层之问。

(三)我们应该有更深刻的认识

过往存在有滥用编制管理权,为少数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先办理入编手续、绕开法定程序所产生的用人同样得以处理工资关系和获得财政经费、但在身份认定时却是不合法的弊端,严重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近年虽有好转,但“用编”、“入编”、“在编人员”的非法律性概念的思维仍在产生着影响。小护士“请给我一个编制”的要求难道不受此影响吗?对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深刻的认识。

第一,从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来看,

党加强对机构编制的领导和党管人才,都是依法加强领导和管理,不是超越法治之外的自我授权或创设。党和政府对依法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制定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在加强机构编制与人员管理有效结合方面,中组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些都应该是机构编制和人才管理工作的法律和政策遵循。

第二,应该明确对高层次人才需求的主体是岗位而不是编制,是岗位聘人而不是编制聘人。这一点很重要,有些事业单位和媒体在招聘宣传时刻意强调招“事业编”、“考编制”、“入事业编”、“事业编制招聘”、“事业编待遇”等淡化岗位招聘的要求。当然也有规范准确的,如河南省社会科学院2020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中,明确表述“根据我院岗位情况和发展需求”,只字未提编制的做法才是事业单位岗位招聘的精准表述。

第三,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经同意和公布的编制内经核准的岗位用人需求信息的及时共享和被纪检监察、编制、人社等部门的动态监督,完全可以替代和取消单独办理用编的手续。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岗位用人结果信息的及时共享和被相关部门动态监督和使用,完全可以替代和取消单独办理入编手续。

第四,应该依法明晰、确定、解读和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内的单位人员的概念和名称。从依法治国和法治思维来说,管理中应当使用具有确切的法律意义和应用范围的法律概念,并推及影响全社会对此有个正确的认知。就此而言,“在编人员”则是个非法律概念。如《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内的是公务员,参照管理的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在以上单位中还存在机关工勤人员和参公单位工勤人员。不能说成是“在编人员”。

重点是事业单位人员的概念和名称,事业单位机构多、种类多、人员多,在经济社会中比重大,但存在人员概念不清晰不准确的问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表述,统称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实际上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细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应聘到编制范围内核准的岗位上工作、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是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管理的,应称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人员”,他们与单位建立的是人事关系,又因其所工作的岗位使用了该单位的编制,所以也接受岗位和编制实名制管理。第二类是在事业单位编制范围外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是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管理的人员,应称为“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他们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人事关系。受不纳入编制管理部分的岗位实名制管理,不受编制实名制管理。第三类是事业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由其派遣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此类人员应称为“劳务派遣人员”,因其与事业单位不存在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合同规定的劳务关系。

三、从实践逻辑看上下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差异性

(一)理论逻辑程序与顶层设计政策的一致性

从前文分析论证的编制、岗位、人员、合同、关系、经费等要素的理论内涵本意中,可以推出其间的逻辑关系和程序环节应该是:1、机构编制机关核定编制----2、用人单位使用编制设置岗位并经组织人社部门核准----3、按照岗位公开招聘人员----4、签订聘用合同依法建立人事关系----5、办理工资、社保等关系----6、财政核拨经费。这与顶层设计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在编制限额内使用编制,落实实名制,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使用情况核定预算、核拨经费,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要求是一致的。除了前两个环节不属于进入手续办理环节而属于为单位核定编制和岗位总量以外,剩余的公开招聘---签订合同---工资社保---拨付经费四个环节中,真正起到选好合适人选并建立人事关系这个根本和实质作用的是前两个,后两个是由此衍生出的后续办理。这种理论逻辑与政策规定的一致性、合法性、合理性,决定了抓住前两个关键环节,就能在进人手续办理中完全能够达到的、应有的高效率。

(二)现行政策和程序与顶层设计之间有差异

在机构编制机关已经核定了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量,组织人社部门核定了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地方目前执行的应是这样一种具有复杂逻辑的进人程序:1:申请用编报告及批复----2、申请用岗报告及同意----3、公开招聘人员----4、签订聘用合同依法建立人事关系----5、入编报告和批复----6、办理工资、社保等关系----7、财政核拨经费。单位有空编空岗和需求的情况下,用人仍需要报用编需求,然后等批复后,再报用岗需求接着等同意,与顶层设计和理轮逻辑相比繁琐到哪?慢到哪就很明显了。对这些进人程序的政策支持有“组织、人社等部门根据用编批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新进人员入编。由编办根据组织、人社部门对新进人员审核备案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编委批准后,出具《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办理入编手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按照调出单位销编后调入单位再入编的程序办理。”⒂ “全省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先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经同意后,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信息化共享这么发达的时代,已核定的机构编制还需要每次进人都审核吗?平时就不掌握吗?再者,用编审核同意后,有关部门就必须办理手续吗?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进人程序还进行不进行?以往已经入了编但在公务员登记中登记不上却仍然是所谓的“在编人员”、在用人检查中被查出违规用人的教训还不深刻吗?

(三)信息共享度和接受监督度不高加大差异

社会发展进入了新时代,信息化是当今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在进人手续办理过程中,这种特征应该表现得更加突出。信息化社会需要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所确定的人员肯定是实名制,相应的岗位也随之实名制,信息共享编制不也就实名制了,这不正是体现了顶层设计中系统思维、系统工程、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的要求吗?不按顶层设计要求的基层做法和效果接受监督了吗?还需要单独办理用编、入编手续并等批复,这合理合法吗?媒体还把不到10天即批复用编视为高效来宣传,这标准真的不高!

这些单独办理用编、入编手续的做法和环节充斥在进人的程序之中,哪一个环节是几天就可以办完的?为什么办得慢可窥一斑。

(四)合法性合理性及隔行不隔理的事例辨析

与法来讲,这种人为复杂化现象不是一个地方所独有,具有一定普遍性,且应是地方自行出台的政策层面的管理约束措施,极少是法律法规层面的,理应不属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所涵括的七大类法律渊源,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公约。⒄从这点来说,这些地方性的政策措施不仅没有科学性、合理性,而且不具有合法性。这对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从严治党、依法行政的要求应该是不一致的。

与理来讲,即使为吸引“高精尖”而设立的人才编制的申报批复,也要不到10天左右。这近10天的时间,人才留住留不住都是变数,为什么不能再进一步改革创新,向内挖潜,减少环节缩短程序,一定要把人才留下来了,体现尊重人才的诚意。既然能10天内完成给单位增编的批复,为何不能压缩到两天之内呢?什么叫急发展之所急,想留人之所想,说大话不如动真格,应看行动看效果。从事业单位急于留住高层次人才的操作层面来看,用人单位可以在两三天里,一方面与物色到的中意人选加强沟通,请其参观介绍了解熟悉情况等是适当的;另一方面,在此短时间内等到随时签订聘用合同的前置条件,双方秒办,留在河南。若果过了三天,人留住与否就不好说了。

大千世界,各行各业各有其道,但隔行不隔理。

更好理解和受启迪的是,人们在购买火车票乘坐火车时常会注意到这样的现象。火车软卧车厢内门头的铭牌上明确着该车箱的编号和定员36,这不就是该车辆的编制吗?该车箱设置的卧铺位也是36个,这不就是岗位吗?乘客凭火车票对号入座上铺下铺,这不就是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岗位聘用吗?无座位、有站位车票的乘客不就相当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吗?大的框架确定后,放手让市场配置资源,就这么简单、迅捷、公平、可靠,就这么不受争议、非议和受大家欢迎。谁看见哪位乘客先办用编号、入编号手续再去买车票或者拿着车票再去办理入编号手续,再去找自己铺位了?火车票上铺位、姓名早都实名制了,信息共享,编制不就实名制了?!还需要再“入编”后再实名制一次折腾吗?!如何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真该好好向市场、向铁路售票和乘坐的思路理念学习思考了。况且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人力资源是促进生产力发展中最活跃的因素,是第一资源。难道不应该在党管机构编制和党管人才以及法律法规大的框架下,尽可能地让市场发挥人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吗?

四、改革创新要有勇气实践和执行

(一)提高相关认识增强改革责任感和担当

第一,切实提高对河南发展、创新、大局、法治、服务、监督、共享、迅捷、效能等方面的意识,敢于从根本上、行动上去改变。改革创新将会调整现有格局、触动既得利益和本位主义,主动去想、主动去啃“硬骨头”的人应该不是特别多。但创新不应该只是理论上的推演,而应该是实践上的执行,是为促进党建高质量,为中原崛起而吸引和留住人才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担当,也是依法治国、优化环境、减少腐败发生的社会进步。

第二,是党管机构编制与党管人才工作创新的要求。

在用人手续办理上创新不会损伤党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的原则。⒆不仅不损伤,反而是更好地坚持和实践了这一规定。党更加坚强有力的管理着机构编制,程序更加优化协同和高效,机构编制的约束不仅刚性更足,而且又因其瘦身和健身相结合,简化了环节、缩短了程序、提高了效率、留住了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党管人才工作的开展。

(二)迫切需要停止和取消的以及明确和执行的

第一,停止和取消使用 “用编”、“入编”的概念和没有确切法律意义及应用范围的“在编人员”等概念及名称。

第二,停止和取消在进人手续办理中单独办理用编、入编手续。

第三,停止和取消以入编批复(《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为依据并将其做为为依法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工资关系、社保关系、拨付经费的前置条件的行为。

第四,明确和执行岗位聘人而不是编制聘人,突出事业单位的岗位才是公开招聘人员的主体、平台和载体。

第五,明确和执行依法签订的、有效的聘用合同才是人事关系存续的唯一标识,而不是“入编”和“在编”。

第六,明确和执行依法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人事关系信息,才是依规处理工资、社保关系和拨付经费等后续工作唯一的合法依据和前置条件。不是入编批复或其它。

第七,明确和执行加大在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和相互监督的力度,打破本位主义和壁垒,减少环节,确保效果。

(三)“秒办”概念的提出及其考量与实现路径

第一,“秒办”概念及其效果的本质。所谓“秒办”,是指在进人手续办理过程中,在有空编、空岗和用人需求并经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和将该信息分享至相关部门主动接受监督后,经洽谈有合适人选时,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仅需用几秒时间落笔签订聘用合同的过程和现象。秒办后,就依法从实质上建立和确定了合法的人事关系。这是人才与单位最根本的关系,至此,人事关系手续办理完毕,人才从法理上就留在河南了。“秒办”的形式时代感强、简单迅捷,双方潇洒落笔瞬间、河南形象完美展现,令人印象深刻。至于人事关系建立后所衍生的工资关系、社保关系、拨付经费等都是由用人单位根据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所建立的人事关系按照相关规定抓紧办理的工作,不再是应聘人员个人的事情,只需其提供相关材料搞好配合而已。所有手续的办理不受用编、入编等手续的前置阻碍。

第二,为什么要“秒办”的考量。

一是认清了目前高层次人才择业就业的形势和趋势,“来自中部地区的博士毕业生倾向于选择到东部发展。……中部省份充当了人才主要输出地的角色,东部省市则成为博士生主要流入目的地。⒇切实感受到各地发展对人才竞争的压力,增强留住高层次人才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是认清了人才是实施中部快速崛起的中心和重心,坚定了“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和强烈的“抢”及留住高层次人才的意识和担当。

三是依法对进人手续程序进行梳理,让合法合理的刚性约束更加强硬起来,让模糊认识清晰规范准确起来,将冗赘繁杂环节剔除出去。

四是对机构编制工作如何为人才这个第一资源提供更好地服务和保障进行创新思考。

第三,“秒办”的具体路径有三。

一是对有相应的空编空岗且有用人需求的事业单位,

单位不再办理用编用岗手续即可公开招聘信息,与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谈妥后,不再办理入编手续,即可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即时实现秒办留人手续。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一日内将用人信息分享至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供编制使用信息的及时更新、分享至纪检监察部门主动接受对单位用人及后续衍生关系的办理廉政效能动态跟踪监督、分享至人社部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资关系和社保关系、分享至医保部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医保关系、分享至财政部门及时列入预算和拨付经费确保次月领到规定的报酬。

    二是对缺编且有用人需求的事业单位,单位应及时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增加编制报告,同时将此信息分享至纪检监察部门,主动接受对单位增编、用人及后续手续办理状态的廉政效能动态跟踪监督,机构编制部门应在两日内给予批复;增编后用人单位应于当日向人社部门申请增加相应岗位,同时将申请增加相应岗位的信息分享至纪检监察部门,主动接受其对单位增岗用人及后续办理状态的廉政效能动态跟踪监督,人社部门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核准增加相应岗位;增岗后用人单位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路径办理。

三是对空编缺岗且有用人需求的事业单位,及时向人社部门申请增加相应岗位,同时将申请增加相应岗位的信息分享至纪检监察部门,接受其对单位增岗、用人及后续办理状态的廉政效能动态跟踪监督,人社部门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核准增加相应岗位;增岗后用人单位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路径办理。

 

 

 

 

 

 

 

注释及参考文献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⑴ 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编写.《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3页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6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⑶ 中国社会科学院编纂.《现代汉语小词典》. 商务印书馆.1979年3月出版.第190页

⑷ 人事部专技司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问答》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事出版社.第41页

⑸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五条

⑹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六条

⑺ 人事部专技司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问答》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国人事出版社.第46页

⑻ 河南省人事厅、财政厅.《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⑼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九条之二

⑽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条之二

⑾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九条之七

⑿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⒀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⒁ 中组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9号

⒂ 《开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和人员流动编制审核工作规范》.汴编【2019】38号

⒃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文【2007】30号

⒄ 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组织编写.《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0--33页

⒅ 2020年8月19日.《河南日报》.04版

⒆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三条

⒇ 中外高校情报.《知名大学博士毕业都去哪儿?55所高校大数据揭秘》